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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6條

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租用期間。 五、擬選用用戶自動回答電碼英文字母。 六、用戶現已裝用通信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七、其他可供電信局參考之資料。 前項內容如有變動,須向電信局申請更新,並經電信局同意後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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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