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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1條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郵政規則 及與外國郵政所訂之有關快捷郵件業務協定或協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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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