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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2條

國際航空郵件,經外國郵政同意,在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 理,並在雙方約定之時間前送達收件人者,為國際快捷郵件,簡稱快捷郵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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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