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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3條

快捷郵件通達地區以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協議之各國郵政所指定之地區為限 。收寄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與寄達地區及資費,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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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