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 第6條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6條

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查詢期間 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以三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得不予受理 ,並不負補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