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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7條

快捷郵件延誤,經查明係因郵局過失所致者,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退還已付快捷郵件資費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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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