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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8條

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同原 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 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萬國郵政包裹協定規定,每件四十特別提款權 ( SDR) 及每公斤四‧五○特別提款權 (SDR) 混合計算。特別提款權 (SDR) 應折合新台幣給付之。 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予以補償時,並退還所付郵費。部分遺失 、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 額。 快捷郵件如經海關查驗不准出口,或由寄件人依照撤回郵件之規定申請撤 回者,已付之郵資比照國際包裹之規定扣除國內資費後,發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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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