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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經認可登錄之產品屬經濟部公告為實施分等檢驗 品目,並備置優良甲等或一般基本檢驗設備者,得依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 施辦法之規定,比照優良甲等或甲等分等檢驗等級,簡化報驗發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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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