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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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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取得簡化報驗發證程序之廠商,同時亦納入產品抽驗範圍,由標準檢驗局 於廠商出廠前之產品中,抽取樣品予以檢驗。 產品抽驗依下列標準之一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暫行規範。 三、專案規格。 四、報備之國外標準。 五、報備之廠商設計製造標準。 前項產品抽驗之檢驗標準,應由廠商於標準檢驗局取樣後立即提出;其未 提出者,標準檢驗局得指定檢驗標準予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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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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