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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經評鑑或複評未認可之廠商,自核定日起二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經核定撤銷認可登錄之廠商,自核定撤銷日起四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 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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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