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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0條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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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