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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 第21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1條
機場公司依
第十三條
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依
第十五條
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八條
免徵營業稅及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機場公司依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機場專用區土地,免納地價稅。民航局依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 機場公司依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除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者外,免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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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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