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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得依第五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園區特定區計畫;現有機場專用區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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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