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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民航局依第三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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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