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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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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中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民航局審核具備執行時間帶協調業務之專業能力並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後,始得辦理所委託之時間帶協調業務: 一、已立案登記機構之證明文件。 二、已聘用符合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時間帶協調業務專業人員之聘僱契約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已備有從事時間帶協調業務所需系統設備之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受委託之中立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得於委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核發委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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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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