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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受委託機構應檢附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所需經費之相關文件,經報請民航局審核後,由民航局分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受委託機構自行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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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