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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受委託機構之時間帶協調業務,發現有違反中立原則或未依規定辦理者,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委託其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並註銷委託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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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