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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第1條

交通部為便於國際機場、港口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及 警政等業務之執行與協調聯繫,特設立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 前項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應冠當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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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