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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第2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由下列機場、港口有關單位各派代表一人組成, 辦理協調聯繫業務: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疾病管制局。 三、關稅局。 四、標準檢驗局。 五、入出境管理局。 六、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所。 七、海岸巡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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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