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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第4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航空警察局局長、港務警察 所所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處理本中心業務,其餘工作人員有關單位 調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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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