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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第3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民用航空局、當地港務局局長兼 任,統一協調聯繫機場、港口有關單位辦理檢查及管制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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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