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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0條

委託機關將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時,受託人負公有土地維護管理、營運及促進生態繁榮之責,並得依契約約定經營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得委託項目或內容,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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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