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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列冊監督輔導濕地委託經營管理,並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受託人濕地經營管理評鑑;其評鑑結果,得列為獎(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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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