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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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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