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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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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