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 第12條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 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 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 四、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之虞或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