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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7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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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