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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金管會規定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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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