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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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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