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第6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