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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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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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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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