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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11條

郵局代驗之包裹,其拆驗工作應由關郵雙方各派專人為之,每日開拆之包 裹以當日驗畢為原則,如包裹過多時,關郵雙方得視實際需要情形,隨時 增派人員儘速辦理以免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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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