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 第12條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12條

由郵局代辦驗關,經海關放行之包裹,郵局應即通知收件人備款來局領取 ,但免稅及稅款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之航空與水陸路包裹,應先交郵務士 按址投遞並收取稅款,如未能投交者,始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上述按址投遞之包裹,如發現內裝物品有重大瑕疵,投遞顯有困難時,仍 由郵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