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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14條

收件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包裹充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者,得於收到 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國際包裹關稅異議申請書及異 議書,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聲明異議,請求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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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