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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13條

郵局投遞包裹時,應請收件人付清關稅及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並驗明拆 驗重封之關郵會封」封籤完整無訛,於「發遞單」填明收日期並簽名蓋章 後 ,始得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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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