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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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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16條
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郵局於投遞包裹代收稅款後,一聯交收件人作為 納稅之憑證,一聯加蓋「稅款收訖」印戳及經手人印章送還海關。 郵局代收稅款後,應按日繕造稅款詳情單一式二份,以一份併同前項應退 還海關之稅款繳納證送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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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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