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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 第17條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17條
郵局代收之進口關稅、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及規費收入等應按日結算存入 海關在郵局開立之「關稅及雜項收入」劃撥儲金專戶,由海關每週撥繳解 庫兩次,海關應按所收稅額支付郵局百分之一手續費,由郵局按月開列清 單向海關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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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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