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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4條

國際進口包裹總包開袋拆後,郵局應將收到之包裹依序統一編列進口號碼 或編製條碼並將包裹「發遞單及報關單」 (以下簡稱「發遞單」) ,連同 包裹清單送由駐郵局海關審核,加蓋驗貨檯別戳記後,退交郵局揀取分送 各驗貨檯拆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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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