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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運動團體,包括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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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