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 第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第3條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