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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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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