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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監測,調查實施範圍為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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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