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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2條

聲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應由權利人攜同本人國民身份證 或戶籍謄本及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並檢同左列文件向當地地政機關聲請辦 理之。 (一) 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 (二)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 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 權利人或義務人如為法人,應附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第一項第一 二兩款書類樣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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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