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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3條

聲請登記時,如不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 表者,應依法聲請補發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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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