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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21條

建築改良物之法定價值,應分別編入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內。 前項總歸戶冊編竣後,應移送該管市縣財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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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