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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22條

就原建築改良物增加之改良物,於重新估價時,併合於原改良物計算之。但因維持建築改良物現狀所為之修繕,不視為增加之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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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