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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23條

建築改良物價值,得於辦理重估地價時,依本規則之規定重為估定但因改良物有增減或重大改變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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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