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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9條

依淨計法求重新建築所需費用,應就建築改良物所需各種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工數,逐一乘以估價時各該同樣建築材料之單價及工資支付標準,再將所得之積加之。 前項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工數,如有建築時之承建包單或其他書面記載,確實可憑者,依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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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