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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9條

比準地比較價格之查估,應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其估計方法如下: 一、就第十七條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土地正常單價中,於同一地價區段內選擇一至三件比較標的。 二、將前款比較標的價格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比準地試算價格。 三、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或不宜選取比較標的者,得於其他地區選取,估計時應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分別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以收益法估計之比準地收益價格,與第一項估計之比較價格,經綜合評估,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之可信度,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比準地地價之決定理由應詳予敘明於比準地地價估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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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