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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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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三、研…
← 第1條
看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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